1. 条件的有效性

AIRNERGY International GmbH的交货和提供完全根据以下一般条款和条件(GTC)进行。 通过在无异议的情况下参考条款和条件,客户可以识别条款和条件。 特此拒绝提及客户的条款和条件。 签订合同时,AIRNERGY International GmbH持有的条件适用。 这些可以在AIRNERGY International GmbH网站上查看和打印。

  1. 合同订立

通过将签名的表格发送/提交给AIRNERGY International GmbH,客户可以签订购买/工作交付合同。 他必须等待四个星期。

在此期间,AIRNERGY International GmbH以书面形式确认已接受指定采购项目的订单,或者已完成交货,合同即告订立。 但是,如果不接受订单,AIRNERGY International GmbH有义务立即通知客户。 由于所提供产品的技术变化,有关商品和价格的信息可能会有所调整。

  1. 价格

除非另有协议,否则价格适用于工厂交货,价格中不包含法定增值税,应在开票当日以法定汇率在发票中单独显示。 维修费用的成本估算通常是可收取的。

  1. 付款条件

4.1

通常通过银行转账预先付款到AIRNERGY International GmbH的帐户。 应客户要求,将以货到付款的方式交付。 客户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AIRNERGY International GmbH可自由选择送货公司。 AIRNERGY International GmbH也可以选择按发票交货。

4.2

发票应在不扣除的情况下立即付款。

4.3

直接付款给AIRNERGY International GmbH。 AIRNERGY International GmbH员工仅被授权接受书面收款授权书。

4.4

如果出现拖欠付款的情况,AIRNERGY International GmbH有权要求赔偿因拖欠而造成的进一步损失,并要求比德国联邦银行的贴现率高5%的拖欠利息。 客户可以向AIRNERGY International GmbH证明,由于付款延误而没有造成损坏或损失明显减少。

4.5

客户仅有权抵消无可争议或法律上确定的反诉。 如果客户是商人,则只有在反诉无争议或法律依据成立的情况下,他才有权行使保留权利。

  1. 交货时间/延迟

5.1

AIRNERGY International GmbH尽一切努力满足指定的交货日期。 但是,规定的交货时间仅是近似的,不具有约束力。 允许分批交货。

5.2

遵守AIRNERGY International GmbH的交货义务要求及时,适当地履行客户的合作义务。 如果客户不接受或违反合作义务,AIRNERGY International GmbH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包括任何额外费用。 如果客户在进一步的书面请求(宽限期为14天)后未能履行其购买义务,则Airnergy International GmbH有权退出合同或要求赔偿。

如果AIRNERGY International GmbH要求赔偿,则按约定购买价格的20%统一收取。 如果AIRNERGY International GmbH证明较高的损坏或客户证明较低的损坏,则应将赔偿金额设定为更高或更低。

  1. 运输/风险转移

6.1

除非另有约定,演出地点是位于亨内夫的AIRNERGY International GmbH的交货仓库。

6.2

运输发生在顾客的费用和风险上。 为货物提供运输损坏保险,购买者承担费用。

6.3

如果对货物有投诉,则客户必须承担维修/更换后将货物运回履行地点的运费以及将货物运回自己的费用。 该规定仅适用于商业客户。 它也适用于送货地址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外的客户。 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必须安排将其运送到演出场所。

6.4

如果客户投诉货物,并且确定不存在因材料缺陷或担保责任而对AIRNERGY International GmbH负责的缺陷,则在任何情况下均由客户承担运输费用。 也只有在费用退还后才能退还给客户。

  1. 材料缺陷/赔偿责任

7.1

客户有义务立即检查货物是否有运输损坏,交货错误和缺陷。 运输损坏必须报告给承运人。 在AIRNERGY International GmbH同意承担运输风险的范围内,如果客户未能将损坏通知运输公司并立即通知AIRNERGY International GmbH,则客户对运输损坏的索赔不包括在内。

客户必须在收到货物后2周内以书面形式将明显的缺陷通知AIRNERGY International GmbH。 如果客户是商人,则适用§§377、378 HGB。

7.2

如果存在第434 BGB条所指的重大缺陷,AIRNERGY International GmbH有权自行决定改进或交付替代产品。 如果订单涉及购买§§ff 474 ff。BGB所定义的消费品,则本条不适用。 如果第二次维修或更换尝试也失败了,则客户有权退出合同或降低购买价。

7.3

特别是如果不存在保修索赔,

  1. 一种)该缺陷是基于以下事实:客户对购买对象进行了更改或扩展,或者向其提供了未经AIRNERGY International GmbH批准或提供的备件。
  2. b)缺陷是由于不当使用,操作,缺乏保养或维护或暴力影响所致。
  3. C)缺陷是由于磨损造成的。

7.4

AIRNERGY International GmbH只有在客户支付了与有缺陷的服务相对应的金额后才有义务修理或更换货物。

7.5

买方对重大缺陷的责任仅适用于买方,不能转让。 除客户的法律要求之外的任何其他要求均不包括在内。

7.6.1

买方不承担因AIRNERGY International GmbH,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责任而造成的损失的索赔,特别是对于交货品本身未发生的损失,利润损失或其他财务损失的索赔。

7.6.2

此责任限制不适用于AIRNERGY International GmbH,其法律代表或替代代理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主要合同义务的情况。 如果轻微疏忽而违反了主要合同义务,AIRNERGY International GmbH仅承担通常可预见的损害赔偿,通常不超过所订购商品的购买价格。 责任仅限于所订购商品的损坏。

7.6.3

如果AIRNERGY International GmbH,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故意或严重失职,则责任限制也不适用于次要义务。

7.6.4

至于涉及生命,身体或健康的损害,也不排除责任。

7.6.5

如果客户根据§§463,480第2款要求赔偿因未履行而造成的损失,则责任限制也不适用。 2 BGB断言。

7.6.6

7.6.3的规定。 和7.6.4。 如果客户是商业客户,则不适用。

7.7

根据§§474 ff。BGB购买消费品的重大缺陷索赔的时效期限为2年,否则为1年(从风险转移之日算起)。 该期限也适用于因缺陷造成的间接损失的赔偿要求,前提是不主张侵权行为提出的要求。

  1. 所有权保留

8.1

AIRNERGY International GmbH保留已交付货物的所有权,直到AIRNERGY International GmbH有权向客户全额付款为止,如果客户是商人,则也要从与他的业务关系中获得任何权利,无论其法律依据如何。

8.2

如果客户违反合同,特别是在拖欠付款的情况下,AIRNERGY International GmbH有权要求交出销售物品。 除非AIRNERGY International GmbH明确以书面形式声明,否则退出并不构成退出合同。

8.3

客户有权在其业务活动范围内转售根据预订交付的货物。 他将因转售货物或任何其他法律原因引起的索赔提前分配给AIRNERGY International GmbH,而AIRNERGY International GmbH有权对他提出索赔。

8.4

客户必须谨慎对待在所有权保留下交付的货物,并确保货物免于损失和损失自负,直到所有权转移为止。

  1. 数据保护

买方同意,根据法律规定,出于业务关系的目的,将以电子方式存储和处理其订单的个人数据。

  1. 适用法律,履行地点和管辖地

德国法律适用于所有合同关系,但联合国销售法除外。

合同关系中所有索赔的履行地点为亨内夫。 如果客户是商人,则齐格堡被视为所有纠纷的管辖地。

11.1

仅在获得AIRNERGY International GmbH书面确认的情况下,附带协议和本合同的变更才具有法律效力。

11.2

如果这些通用条款和条件的法规或法规的一部分无效,或者引用这些条款和条件的合同无效,则这不会影响其余法规的有效性。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各方承诺达成一项新协议,该协议应尽可能接近无效条款的经济目的,并且如果他们知道该条款无效的话,他们也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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